收容人醫療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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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所謂「保外醫治」
在監收容人(或由家屬)辦理具保手續在監所外界醫院自費治療。(屬於臨時性監.不需在監獄戒護人員24小時監視之下.於醫院可長期住院治療.其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二、保外醫治之條件:
1.收容人現罹疾病.經監內醫師診斷(醫護人員或醫療設備不足).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則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保外醫治。
2.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三、辦理保外醫治手續:
1.檢具申請書,申請日10天內之公立醫院證斷書正本各乙份寄至本監衛生科受理並報請法務部核准。
2.經本監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即可向所屬管轄之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刑期10年以上者.應由商鋪出具保證書或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
四、辦理展延保外醫治手續:
每月壹次檢具當地公立醫院最近期(10日內)之診斷書.當地如無 公立醫院.得以私立醫院證斷書代之.經向原申請保外監獄在予申請。
五、保外醫治其間保證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典獄長會指派監獄醫師每月至少察看一次。
2.約束被保人保持善良品行.不得違法行為。
3.被保人病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將其送回監獄(先向所屬管轄之地檢署辦理退保手續)。
4.更換醫院或離開住所時.應將行止立即報告監獄。
5.無將被保人預備逃匿情形報告監獄者.不得中途退保
六、保外醫治其間死亡應辦事項:
1.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向所屬管轄之地檢署辦理領回交保金。
2.持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寄(或親自)至總務科名籍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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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如何申請移送外醫治療?
答:一、所謂移送外醫治療:
監所派管理人員將在監所人戒護移送至外界醫院治療.應以收容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原則O(不必辦理具保或出監手續.如住院.期間因派有管理人員戒護.視同在監執行.算入刑期之內.但不宜長期住院治療)
二、戒護送外醫治療規定:
收容人現罹疾病,經監內醫師診斷(醫護人員或醫療設備不足),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轉診單,由收容人申請自費外醫需經核可再戒送。 三、可否以健保卡付醫療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略以:「在監、所者應執行之期間在2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可以健保卡付醫療費」,如無符合且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四、申請公費補助重病住院醫療費用要件:
1.領有清寒證明。
2.重病補申請書或收容人申請重病補助報告單。
3.醫院診斷證明書。
4.監獄再檢具相關規定證明文件報法務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