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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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刑人接見次數:
(一)未編級與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二、受刑人接見對象:
(一)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
(二)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三、辦理接見登記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平日)
上午08:00至11:10
下午13:30至16:00
(二)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假日接見):
上午08:00至11:10
下午13:30至16:00
(三)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辦理接見。
四、接見之拒絕及注意事項:
(一)請求接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拒絕其接見
1.未帶身分證明文件,不能辨識其身分及與受刑人關係。
2.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
(二)其他有關接見之注意事項:
1.接見受刑人每次不得逾三人。
2.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3.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