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回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5
  • 資料點閱次數:8903
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監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公開資訊窗口如下: 1. 「檔案應用服務」: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監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 2. 「施政計畫」:列出本監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3. 「預算及決算書」:公告本監各項會計預算及決算書。 4. 「統計資料」:公告本監各項統計公務報表及業務成效報表。 本監資訊公開辦理方式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以免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 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本監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設置「資訊公開專區」單元,彙整本監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 如何取得本監主動公開資訊? 本監網站為提供政府資訊管道之一,建議您可依據本監網站瀏覽架構,定期瀏覽本監網站所提供之即時資訊。 另本監為方便民眾從政府資訊公開角度瀏覽資訊內容,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明訂之「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下列適當之方式行之: 取得本監主動公開資訊方式列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負責單位及方式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本監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承辦單位:統計室)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一)施政計畫:由秘書室以上網方式辦理。 (二)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承辦單位:各單位) (三)關於研究報告部分,若遇案除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行相關規定辦理外,另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總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公開陳列於該室之方式辦理,且以影本或備分陳列,俾利民眾申請查閱。(承辦單位:會計室)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均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承辦單位:秘書室)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公開陳列於該科之方式辦理,且提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俾利民眾申請查閱。(承辦單位:總務科)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如果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熟悉,建議您先閱讀「政府資訊公開法園地」 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集」或「政府資訊公開問答暨解釋彙編 」,瞭解您的權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