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單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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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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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 8 時 30 分至 11 時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出申請。
(二)電話預約:
- 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例如 12 月 10 日僅可預約 12 月 11日不得預約 12 月 11 日以後)16 時前以傳真方式傳真「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受理狀況(連絡電話:07- 7882548 分機 371~376,傳真:07-7876271)。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證及應備文件,至「為民服務單一窗口」辦理(進入行政大樓左側)。
- 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請至本監「為民服務單一窗口」索取或至本監網站(https://www.ksp.moj.gov.tw)為民服務子系統下載。
- 預約時段:每日 9 時、10 時、14 時及 15 時辦理預約接見,每次每位律師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若需接見多人,除第一位預約外其他採現場登記。
-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電話(電話:07-7882548 分機 371~376)取消預約。
二、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請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請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之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五)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 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三、本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戒護科名籍股/連絡電話:07-7882548 分機 371~376,傳真:07-7876271。
四、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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