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警戒降級及兼顧收容人親情聯繫,本監自110年8月9日有限度開放辦理一般接見,並請民眾配合遵守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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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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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警戒降級及兼顧收容人親情聯繫,本監自110年8月9日有限度開放辦理一般接見,並請民眾配合遵守相關防疫措施。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4400號函及110年8月5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5040號函。
公告事項:
- 一、為避免開放初期人潮暴增,難以落實防疫措施,依收容人編號尾數進行人潮分流:
週一開放編號尾數1及2之收容人接見。
週二開放編號尾數3及4之收容人接見。
週三開放編號尾數5及6之收容人接見。
週四開放編號尾數7及8之收容人接見。
週五開放編號尾數9及0之收容人接見。
- 二、每位收容人不分累進處遇級別每週辦理一般接見以1次為限。
- 三、收容人依累進處遇級別每週可辦理2次以上者,得向機關申請辦理通訊設備接見。
- 四、為落實各梯次間清消及防疫作業,每日辦理接見時間為上午8時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4時為止。
- 五、辦理收容人一般接見對象以其親屬或家屬為原則。
- 六、接見時以1窗(桌)1人為原則,但請求接見人攜帶未滿12歲兒童或因年邁、身心障礙、罹患疾病等有需要他人協助者,得再增加1人陪同。
- 七、民眾申辦接見、外界送入財務等事項時,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嚴格遵守社交距離,禁止飲食及觸碰他人。
- 八、外界臨櫃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或於機關合作社外門市部購買物品,以辦理接見者為限。
- 九、新收隔離收容人一律以通訊設備接見方式辦理。
- 十、民眾辦理接見時,請配合辦理各項防疫管控措施,若經說明、勸導仍不配合者,機關將依相關法令停止及拒絕辦理接見。
- 十一、持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法務部矯正署相關提示,滾動式調整本監各項防疫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