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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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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單及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6274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 8 30 分至 11 時及 13 30 分至 16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出申請。
 (
)電話預約:

  1. 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例如 12 10 日僅可預約 12 11日不得預約 12 11 日以後)16 時前以傳真方式傳真「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受理狀況(連絡電話:07-  7882548 分機 371,傳真:07-7876271)。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證及應備文件,至「為民服務單一窗口」辦理(進入行政大樓左側)
  2. 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請至本監「為民服務單一窗口」索取或至本監網站(https://www.ksp.moj.gov.tw)為民服務子系統下載。
  3. 預約時段:每日 9 時、10 時、14 時及 15 時辦理預約接見,每次每位律師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若需接見多人,除第一位預約外其他採現場登記。
  4.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電話(電話:07-7882548 分機 371)取消預約。

二、應備文件:

  ()辯護人:請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律師(代理人):請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之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 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三、本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戒護科名籍股/連絡電話:07-7882548 分機 371,傳真:07-7876271

四、注意事項: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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