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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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注意事項:
接見次數及對象:
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星期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接見時間:
星期一至五:登記從8:00~11:30和13:30~16:00截止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登記從8:00~11:00和13:30~16:00截止
除第二點外,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均不辦理接見
接見之拒絕及限制:請求接見者如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拒絕其接見
1.未帶身分證明文件 2.形跡可疑者 3.酗酒或精神疾病者 4.妨害秩序紀律者 5.湮滅證據或串供者
其他有關接見之規定:
1.不得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 2.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進入接見 3.接見時應使用國語,不得使用暗語、手語、字條
其中右小圖為本監接見登記處所,負責辦理民眾接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