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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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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相關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747

壹、受刑人該如何才能提報假釋?

答:受刑人須符合下列規定,才能提報假釋:

、刑期執行須達法定規定:(刑法第77條規定)

在監執行滿6個月以上。

*一般受刑人:

無期徒刑:在監執行逾10年(83128施行)

或   初、再犯15年、累犯20年(861126施行)

      25年(9571施行)。

有期徒刑:在監執行逾1/383128施行)或

初、再犯1/2、累犯2/3861126施行)。

*少年受刑人:

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

有期徒刑:在監執行逾1/3

、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

、在監考核分數須達達法定規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

*一般受刑人:

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

  *少年受刑人:

最近3個月內教化應在4分以上、操行應在3分以上、作業應在2分以上。

、接受性侵害強制診療之受刑人,須通過治療或輔導評估。

 


貳、假釋出監人,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假釋?

答: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地檢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一、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經判決確定。

、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經起訴者。

、保護管束期間未至地檢署觀護人報到。

、保護管束期間素行不良。

 

 


參、受刑人分成四級,請問這樣的分類在受刑人的執行過程中有何實質意涵?

答: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受刑人的累進處遇分成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至第一級,各級別之受刑人在戒護、作業、教化、日常生活之給養及接見書信上會因級別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處遇。比如說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或寄發書信一次,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或二次,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以此類推,受刑人之級別處遇係依由嚴而寬的原則,辦理受刑人的執行考核,換言之第四級受刑人所受的待遇及約束最為嚴謹,而第一級受刑人因為復歸社會生活預作準備而有較多的自主空間,以利受刑人出監後之生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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